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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收到泰康人寿律师函了
险联社 · 2026-04-23导语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魏某与泰康之间到底是代理关系呢,还是劳动关系呢?泰康在上诉书中,认为是代理关系,魏某就是保险代理人,“兼职”干内勤的工作,最后法院一审和二审认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4月18日,险联社公众号发了一条图片新闻《法院判保险代理人与泰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内容来自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冀03民终3142、3143号。
全文内容如下:
法院判保险代理人与泰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判决书,今年40岁的魏某在2017年6月与泰康保险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成为代理人。
泰康认为两者是代理关系,完全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而不是劳动关系;魏某称虽然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公司管理、每日参加公司会议,工作内容与正式内勤组训相同,双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认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魏某是通过从事内勤“组训”工作,取得的劳动报酬,判定泰康与魏某劳动关系成立。




4月23日,收到泰康人寿的法律顾问杨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认为该案有特殊性,可能会给公众带来误导。
律师函称,魏某于2017年入职委托公司(应该是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成为保险代理人,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兼职担任保险代理人“组训”工作,委托方与魏某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于2022年1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案件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魏某为“外转内”的特殊人员,已经连续两次与委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魏某离职前双方本身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该判决书仅认定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贵方在案涉文章中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片面解读,未能全面、客观呈现案件背景及判决完整内容,而且标题以偏概全,已对公众造成误导,可能影响委托方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代表委托方郑重函告贵司,请于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案涉文章,停止侵权行为。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委托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一切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届时贵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望谨慎视之,以免诉累,顺祝商祺!
以下是律师函原文:

泰康人寿石家庄分公司既然认为“未能全面、客观呈现案件背景及判决完整内容”,下面就是法院判决书全文:














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魏某与泰康之间到底是代理关系呢,还是劳动关系呢?
泰康在上诉书中,认为是代理关系,魏某就是保险代理人,“兼职”干内勤的工作,最后法院一审和二审认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险联社也仅仅是客观陈述了案件判决结果,未附加任何主观观点,不知道歪曲了什么事实?会对什么样的公众形成什么样的误导?
律师函认为该案件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魏某是“外转内”的特殊人员。
咱也不知道这个“极强的特殊性”和“特殊人员”的特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难道因为魏某曾经是保险代理人?就不配享受劳动合同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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