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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员送货途中猝死,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 2025-09-05导语这起配送员在工作中猝死、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案例,引发关注。
近年来,外卖骑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现象多发,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如何维护自身保险权益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
这起配送员在工作中猝死、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案例,引发关注。
2022年6月1日,黄某入职广西天等某公司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13日,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为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次日,黄某在配送途中被路人发现神志不清摔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0月20日,黄某家属与天等某公司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黄某死因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黄某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发小脑及脑干出血导致猝死。天等某公司随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家属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黄某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系既往症(高血压、脑溢血)引发猝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证据不足,所以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上的格式条款没有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的“既往症”的定义缺乏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三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黄某在投保前曾患过或知道自己患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黄某家属保险赔偿金80万元。
什么是“既往症”?
“既往症”是医学和保险领域中一个常见但易引发争议的概念。尽管并非严格的医学术语,它在临床实践中已有一定共识;而在保险合同中,“既往症”条款更是一项常见的免责约定,其具体定义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与保险监管部门从未对“既往症”作出过单一的权威定义,以往通常由各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自行释义,导致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争议的焦点尤其集中在:是否应将“未经医生诊断或治疗的症状”也纳入“既往症”的范畴。
这一争议在2022年迎来关键进展。中国银保监会在相关函件中明确指出,将“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视为既往症“缺乏客观判定依据,易引发理赔纠纷”,因此不应将其划入“既往症”范围。
自此,保险行业对“既往症”逐渐形成基本共识:它特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过医生明确诊断或接受治疗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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