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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病情不用说?被玩坏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

· 2024-11-05

导语如实告知还是要做到位!!!

你买保险的时候,有没有听到过这种说法?

投保病情不用说,熬过2年,就能理赔了!

过往保险业务员为了投保成功,会告诉你,保险法里有2不可抗辩条款,可作为“免死金牌”,诱导客户不如实健康告知。

不可抗辩条款通俗理解保险公司2年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2就无法主动解除合同了。

立法本意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内地法律给到保险公司2年的期限,德国是10年,韩国是3年。

时间越短,对消费者越有利对保险公司越不利毕竟保险是复杂专业的金融合同普通消费者保险公司存在着较大的信息差,我国保险法偏向于天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广大消费者。

但!绝不是网络上“断章取义”式的扭曲解读。关于2年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必须要知道以下几点。

一、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还分2种情况: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的,返还保费。

三、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但这不代表保险公司之后无论碰到什么情况都必须理赔。

要看“是否在理赔责任”之内,在责任范围内的理赔,否则不赔。

此外,必须初次罹患某种重疾,既往症不赔。

保险保的是未发生的风险,如果已经发生过,即使在保险责任内,保险公司也有权利不赔。

如果你之前已经患过重疾,比如说胃癌,即使已经康复了,也不能再买保险了,就算你投保成功了,后续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的一番彻查,也得不到任何赔偿。

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2年内发生重疾,拖到2年后再理赔也不行。

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内通知给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2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欺瞒行为。

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强大,只要你在医院有过就诊记录,不论是大医院还是小医院,市医院还是十八线县城的小诊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得到。

这几年,电子病历逐渐取代纸质病历,保存病历就是小菜一碟。按相关规定,门诊病历最短保存15年,住院病历最短保存30年。

你哪天看病、去了哪家医院、得了什么病、开了什么药、照了什么片子、做了什么化验,都会留下电子记录。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钻空子。哪怕你身边的某个人,真的钻了某个空子,得偿所愿。

但更多时候,种的什么因,就要承担什么果。

事实上,大多数理赔纠纷都是「未如实告知」引起的。

与其信一些歪门邪道,想通过隐瞒走捷径,未来让自己更被动,那为啥不选择坦诚,让自己的保障买得更踏实安心呢?

所以,别再被所谓的“扛过2年就能赔”坑了,它真的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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