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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病情不用说?被玩坏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
· 2024-11-05导语如实告知还是要做到位!!!
你买保险的时候,有没有听到过这种说法?
“投保病情不用说,熬过2年,就能理赔了!”
过往保险业务员为了投保成功,会告诉你,保险法里有2年不可抗辩条款,可作为“免死金牌”,诱导客户不如实健康告知。
不可抗辩条款,通俗理解是保险公司2年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2年就无法主动解除合同了。
立法本意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内地法律给到保险公司2年的期限,德国是10年,韩国是3年。
时间越短,对消费者越有利,对保险公司越不利。毕竟保险是复杂专业的金融合同,普通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存在着较大的信息差,我国保险法更偏向于天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广大消费者。
但!绝不是网络上“断章取义”式的扭曲解读。关于2年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必须要知道以下几点。
一、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还分2种情况: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的,返还保费。
三、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但这不代表保险公司之后无论碰到什么情况都必须理赔。
要看“是否在理赔责任”之内,在责任范围内的理赔,否则不赔。
此外,必须初次罹患某种重疾,既往症不赔。
保险保的是未发生的风险,如果已经发生过,即使在保险责任内,保险公司也有权利不赔。
如果你之前已经患过重疾,比如说胃癌,即使已经康复了,也不能再买保险了,就算你投保成功了,后续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的一番彻查,也得不到任何赔偿。
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2年内发生重疾,拖到2年后再理赔也不行。
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内通知给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2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欺瞒行为。
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强大,只要你在医院有过就诊记录,不论是大医院还是小医院,市医院还是十八线县城的小诊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得到。
这几年,电子病历逐渐取代纸质病历,保存病历就是小菜一碟。按相关规定,门诊病历最短保存15年,住院病历最短保存30年。
你哪天看病、去了哪家医院、得了什么病、开了什么药、照了什么片子、做了什么化验,都会留下电子记录。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钻空子。哪怕你身边的某个人,真的钻了某个空子,得偿所愿。
但更多时候,种的什么因,就要承担什么果。
事实上,大多数理赔纠纷都是「未如实告知」引起的。
与其信一些歪门邪道,想通过隐瞒走捷径,未来让自己更被动,那为啥不选择坦诚,让自己的保障买得更踏实安心呢?
所以,别再被所谓的“扛过2年就能赔”坑了,它真的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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