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重磅!财险公司产品确立五大原则 不得开发八大类产品
险联社 · 2026-10-09导语金融监管总局就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进行规范,要求必须遵循五大原则,并明确八类产品不能开发,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
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有章可循了!
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要求财险公司产品开发必须遵循五大原则,并明确不能开发八大类产品,财险公司经营的险种以及条款费率也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可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
《规定》明确经营的险种,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
其中,财产保险包括:
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财险公司应当基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近因归属等判断条款费率的险种分类。确实无法归为明确险种的,归为其他保险。
必须坚持五大原则
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其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条款开发应当秉持诚实、恪守信用,明确列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射幸合同原则。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当存在不确定性。
(五)风险定价原则。
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八类产品不能开发
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产品:
(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三)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
(五)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六)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
(七)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条款费率应规范化、标准化
条款费率按被保险人属性分为个人和非个人两类。其中,个人类是指被保险人包含自然人的条款费率,非个人类是指被保险人不包含自然人的条款费率。
条款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主要保险责任,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文字严谨准确。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强化个人消费者合法保险权益保护。
对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财险公司应当遵循精算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主险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
主险费率一般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设置短期费率。费率浮动规则应当清晰、明确,合理反映风险差异。
险公司开发附加险条款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投保附加险的条件、附加险内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等。
附加险费率可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或者表述为与主险费率或主险保险费的比例关系。
不得开发五类附加险
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附加险原则上应当按照附加险自身的主要保险责任划分险种。
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
(一)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
(二)修正主险错误的;
(三)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
(四)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鼓励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
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鼓励财险公司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开发符合群众保障需求、社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其中,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在售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财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立即进行清理注销;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对于上述需清理注销条款费率的情形,财险公司应当在清理注销后10日内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行业平台更新条款费率状态。
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腾讯微博
参与讨论
发表
热门评论
登录
注册


微信
朋友圈
QQ空间
新浪微博



评测
24小时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