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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当天就投保 两年后出险申请理赔被拒 法院这么判
险联社 · 2026-05-13导语崔某患癌症住院治疗,出院当天就投保了定期寿险,两年后,崔某病故,家属申请理赔被拒。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崔某家属败诉。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石,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也是保险法的规定。
不过,还是有人心存侥幸,甚至出院当天就投保,并隐瞒病情,等出险时候,申请理赔被拒。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就公布了这么一则保险纠纷案例,我们来看看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

2022年5月,崔某因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患有“肺恶性肿瘤”,两天后办理出院并计划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出院当天,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其丈夫崔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额100万元。在投保单“告知事项”中,针对“是否患有恶性肿瘤”的询问,张某与崔某均勾选“否”并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张某按约交纳了三期保险费共计14040元。
2024年10月,崔某在家中身故。
崔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由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赔付保险金。
崔某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案中,投保人张某明知被保险人崔某已确诊重大疾病,且正处于办理转院治疗的关键阶段,仍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崔某是否患有“恶性肿瘤”问题作出“否”的虚假陈述。此种行为并非因疏忽、过失导致的告知遗漏,而是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
诉讼中,保险公司同意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4040元,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张某保险费14040元,驳回投保人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分摊未知风险,而非为已知的、必然的损失买单。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明知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而其却选择在病患确诊之际、治疗出院当天的关键节点,隐瞒关键事实投保高额寿险,从情理上讲,可能是深陷病苦后的一念之差,其情可悯,但从法律上讲,确实是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法院在严格依照法律驳回不当索赔的同时,支持保险公司主动退还投保人实际所缴纳的保险费,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失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展现了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应有之温度。

【法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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