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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出通知 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

险联社 · 2022-06-02

导语《通知》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日前,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下发《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一是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二是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三是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四是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此外,《通知》对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及回避机制,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行为。保险机构应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三类行为:

一是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二是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三是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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