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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 分五个评价维度和三个级别
险联社 · 2022-01-13导语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明确,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
日前,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旨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健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个评价维度
据悉,《实施指南》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实施指南》指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维度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项基本维度。在具体履职评价中,保险机构还应当结合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差异化特点及其在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关注董事监事的工作表现和履职行为。
三个级别
《实施指南》明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
其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泄露秘密,损害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参与或协助股东对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对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保险机构 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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