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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保险代理人将全员建档 有失信记录难以继续从业

险联社 · 2026-10-16

导语保险行业协会将为200多万保险代理人建立信用档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职业行为,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档案”一词,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

从学生时代到退休,几乎都离不开。

如今,210多万保险代理人也要全员建档了。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保险代理人的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将被一一记录在案。目的是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职业行为,推进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办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基础信息主要涵盖:

身份识别、教育背景、联系方式等;

职业状况信息:

则从业经历、执业地域范围、跨机构流动记录,甚至包括离职合规情况、培训考核结果、销售能力资质等级等;

信用评价信息:

则延伸到保险机构评价和行业评价,比如保险机构需对销售人员的工作考核、工作业绩、工作奖惩进行记录,其中明确列举了“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

公共信用信息:

涵盖行政奖励、联合奖惩信息,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信息。

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从保险销售人员的个人信息延伸至业绩考核和个人司法信息,可谓是将保险销售人员的个人信用画像完全呈现出来。

《办法》表示,保险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1、保险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险机构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选择性采集、篡改、隐匿或毁损信用信息;

3、保险机构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隐私泄露;

4、保险机构应采用与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和合规表现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内容应及时、准确、有效。

保险机构在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时应与其签订信用信息共享授权协议或授权书。授权协议或授权书应明确共享信息的具体范围、共享期限、可能的共享对象及用途限制,并纳入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可能的共享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对已聘用或委托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采取补充签订共享授权协议、授权书或其他方式明确取得其授权。

《办法》指出,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不当引导,不得存在欺骗、误导性宣传、隐瞒要件等违规行为,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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