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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要修改了
险联社 · 2026-09-05导语保险法要修改了,不少法律条文,必须配合后期司法解释,否则到具体案例中,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对于保险业肯定是一件大事。
除了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外,也将此前很多在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比如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等。
不过不少法律条文,必须配合后期司法解释,否则到具体案例中,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比如与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密切相关的部分,第139条新增了不得“对保险产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条内容与第二条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法律实质要义上看不出太大的差别。
此前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改成现在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增加了“不正当”这一限定,是所有“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还是“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有的是“正当利益”,有的是“不正当利益”?
如果以后投保人以这个理由起诉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的律师是否可以义正言辞的“把给予投保人的好处”解释为“正当利益”?
第17条,如实告知义务,以前只需要投保人,现在改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两者一个就可以,但是在现实中,很可能要求代理人必须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要见到。

第18条,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增加了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按照要求明确说明的,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投保人要求是什么?法律没说。
代理人自己去理解吧。万一投保人要求的你搞不明白,这就是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中的几个字,改写的可能就是200万保险代理人的命运。
不过,法律的事情,还是交给法官去解读吧。
毕竟有时候,律师说了也不算。
美国西北大学的社会学教授卡罗尔.海默(Carol.Heimer)专注风险与责任的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代表作《反应性风险与理性行动:管理保险合同中的道德风险》(Reactive Risk and Rational Action: Managing Moral Hazard in Insurance Contracts)就是深入探讨保险公司运作的。
卡罗尔认为,当激励和监督机制设计不佳时,道德性风险就会在保险业频发。
同时,卡罗尔提出,如何避免监管可能实际上是在为被监管的行业服务,而非以公共利益为标尺来约束市场,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是当裁判员,监管保险行业(Governing insurance),还是为保险业实施监管(Governing for insurance)?
此次保险法修订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修法思路中就提出“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公平公正的保险业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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