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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迎来第六险!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险联社 · 2026-03-26导语称为继养老、医疗等五大社保之后的第六险“长护险”来了。其核心目的是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通过社会共担机制减轻家庭负担。
中办、国办3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这标志着试点了近10年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局部试点转向全国推行。
目标就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就提出推行“长护险”,被称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其核心目的是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通过社会共担机制减轻家庭负担。
长护险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统一覆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就业城乡居民。
长护险筹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第一年可以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
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长护险缴费方式
原则上长期护理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纳。
单位职工: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或按季度(季内)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优先从其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个人医保账户不能扣款或余额不足的,再从个人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长护险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长护险保障内容
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
2025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分为生活照料类项目和医疗护理类项目。

以下是《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具体内容。
1、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
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2、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3、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
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规范待遇享受。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八)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4、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
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一)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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