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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为由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掏!
险联社 · 2025-11-29导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的医疗费用中存在与事故伤情无关的用药,或存在用药不合理的情形,其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5月,赵某开车与李某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8580元,后续还需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预计费用12000元。
赵某的车已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为李某垫付20000元后,以“自身疾病用药”和“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自身疾病用药不应赔偿,非医保费用应核减。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李某的治疗是基于伤情的系统性诊疗行为,不受受害人主观意志控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的医疗费用中存在与事故伤情无关的用药,或存在用药不合理的情形,其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5899元,超出交强险的76580元按赵某30%的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赔付22974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20000元后,还需向李某支付理赔款188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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