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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保险代理人没大专学历 要求退保 法院这么判了!

险联社 · 2025-11-09

导语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没有大专学历,不具备保险从业资格,自己被误导为由,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则认为该投保人完全知晓保险合同内容,而且还曾经获得保险理赔,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会如何判决?

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投保人来某某要求全额退保的案例,申请退保的原因是指保险代理人没大专学历,没有能力向自己解释保险风险,造成对保险合同理解有误。

值得注意的是,来某某在投保期间,还曾获得过一次住院医疗理赔款。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保。

最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实过程:

2016年6月,来某某为自己和爱人杨某春分别买了一份人身险保单,投保险种为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缴费期限均为30年,保险代理人为李某某。

来某某签署了《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确认阅读了相关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李某某为来某某制作了《平安综合保障计划》,计划书中利益演示表记载了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退保金);保险公司对来某某进行了电话回访,来某某对收到保单的情况、回执亲笔签名、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以及投保提示书为亲笔签名进行了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来某某共计缴纳保费6次,一张保单的交费金额合计41336.34元,另外一张保单合计32369.7元。

2021年4月,来某某的爱人杨某春因住院治疗,还获得理赔款5837.85元。

2024年,来某某以每年提交保费超越了自身的经济能力,无力承受为由,提出全额退保并解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争议焦点:

一方要求全额退保,一方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来某某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来某某的理由是自己被销售误导了,原因是保险代理人李某某不具有大专学历和相应资质存在造假。来某某认为,2013年原保监会公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销售人员的文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对保险合同的释明情况。

来某某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面向不特定人群签订的格式合同,缴费30年,自己那时候早已退休,失去缴费能力,与常理不符。

来某某称,合同要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自己缴费是七万多,但是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式,所有的现金价值只能退一万五千多,那么自己损失了五万多的,在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称,2013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确实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但是到2015年已经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后来明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保险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可见2015年之后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已经取消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规定,取消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限制规定。代理人李某某参加被上诉人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考试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提交了李某某学历证明照片,(投保人来某某提交了保险代理人李某某手持身份证照片1张,想证明保险公司提交的李某某学历证明照片是伪造的。)并称,来某某主张代理人李某某存在销售误导或欺骗的情形,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保险合同订立至今已经超过了6、7年,已经超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时效。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杨某春还曾申请医疗险理赔并获赔偿,涉案两份保险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法》并没有对保险代理人的学历有具体的限制和要求,来某某如果认为自己被误导,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原告签名认可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前特别提示》《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等内容显示,来某某完全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

来某某连续六年缴纳保费,并未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且在保险期间还获得理赔款项,足以证明来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是自愿的,对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是清楚的。

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额保费,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双方解除案涉《人身保险合同》,返还保单现金价值1582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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