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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不得“内卷式”竞争

险联社 · 2025-06-19

导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要求各公司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不得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18日下发《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要求各公司不得偏离账户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

文件从六个方面对分红险提出了要求:

首先,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要求,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

其次,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15〕93号),持续提高分红保险业务质量,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

第三,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分红保险分红水平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明确产品、精算、投资、财务、合规、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职责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四,各公司应当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1、拟分红水平对应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者的;

2、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为负值,或者当期分红实施后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将为负值的;

3、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即客户收益率,含预定利率和浮动收益率,下同)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4、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5、公司监管评级为4~5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

6、公司产品、精算、投资、财务等资产负债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各公司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要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引导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要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坚决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第六,各公司要稳健经营,坚持长期主义,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将加强数据监测,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

在2024年10月的预定利率调降后,分红险的保底利率降至2%。近日,同方全球人寿新推出保底预定利率1.5%的分红险,更是让人们对分红险保底利率什么时候继续下降引发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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