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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导致投保人去世 法院判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赔偿
险联社 · 2025-05-31导语在西藏地区因为高原反应导致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是按照一般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还是意外身故赔付呢?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如今去西藏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去西藏第一课就是要适应高原环境,预防高原反应。
那么由于高原反应引发疾病,算不算意外伤害呢?
保险公司是按照一般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还是意外身故赔付呢?
两者的赔付金额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例在西藏由于高原反应导致去世引发的官司进行了判决,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2014年12月,陈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两全保险”,被保险人陈甲,身故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保险期间为30年,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
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23年11月20日,陈甲在西藏地区出现呼吸困难,并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
陈乙等作为陈甲的身故受益人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30万元保险金。
2023年12月,保险公司按照一般身故保险责任理赔17955元。
陈乙等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看出,陈甲死亡原因为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故认定本案的核心在于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三种疾病是否为意外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外来的”,并不仅仅指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导致的伤害,高原反应即是缺氧、低气压等无形的外界环境。本案中,高原环境为陈甲死亡的外来因素,陈甲的死亡符合“外来的”特征。
第二,关于“突发的”,某医院病历显示患者2小时前呼吸困难,准备运往医院时突然昏迷,并由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陈甲的死亡符合“突发的”特征。
第三,关于“非本意”,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出陈甲有自杀倾向,且医院门诊病历显示“期间自行酒店制氧机吸氧”,可见陈甲在高原环境中遇到呼吸困难采取了自救行为,陈甲的死亡符合“非本意”特征。
第四,关于“非疾病”,高原反应也称高原病,是外来因素给身体造成的不良反应,其发生与发病者身处高原有着必然的联系,即身处高原是高原病发生的客观环境条件。陈甲死亡符合“非疾病”的特征。
第五,某保险公司主张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属于疾病,法院认为不能从事件导致的结果倒推事件本身的性质,虽然陈甲前往西藏高原地区是自身意志,但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后,受空气稀薄、大气压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高原气候等外部环境影响,导致陈甲身体产生急性高原反应。高原环境为前因,后因为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前因导致后因,后因依赖于前因,且无法脱离前因而独立存在,后因是前因的延续后果。陈甲死亡的近因为高原环境,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额高、核保程序简便的特点。
审判实践中,保险事故是否为意外伤害是此类案件的核心焦点。
本案明确了意外伤害中“外来的”要件,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环境、气候等无形物导致的伤害,高原反应即是缺氧、低气压等无形的外界环境作为原因导致的伤害。同时明确了高原环境导致了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等高原病,高原环境是近因,高原病是意外伤害的结果而非原因,在保险合同未将高原反应列为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抗辩高原病并非意外伤害不应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乙等支付剩余的保险金282045元。
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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