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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美联泰大都会违规合作销售保险 华夏、兴业、广发三家银行被罚
险联社 · 2022-03-03导语因在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及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遭银保监会处罚。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三家银行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均被罚款10万元,而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合计被罚款91万,相关个人合计被罚款27万元。
经查,2019年至2020年3月底,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的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业务10笔,保费3.4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款10万元。
经查,2019年至2020年3月底,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的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业务13笔,保费3.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款10万元。
经查,2019年至2020年3月底,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的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业务8笔,保费2.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款10万元。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总公司部分部门和人员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品尊职场)、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东方广场职场)办公的情况。
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任职后知悉总公司存在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监管批准的事实,其负责的总务部在2019年10月办理过总公司营业场所的变更,但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纠正措施。
上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事项,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万元,对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电话销售中心销售时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行为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多家自建电销中心外呼业务存在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夸大保险责任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共涉及业务166笔,保费57.62万元。其中,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56笔,保费13.09万元;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3.06万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14笔,保费2.51万元;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2笔,保费11.87万元;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8笔,保费25.62万元;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1.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0万元;对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上海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时任副总经理兼直效行销与数字营销渠道运营官李佳,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7月至检查日,时任首席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运营官连子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刘晓伟、李谦,时任广州第一销售中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丁凌,时任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施惊雷,时任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田晶,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金颖,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张国辉,时任重庆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李曦越,分别负责各电销中心的团队管理、话术管理及业务培训,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佳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连子智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刘晓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谦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丁凌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施惊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田晶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金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张国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曦越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是由美国大都会集团下属公司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而成。
2020年,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业务收入151.06亿,净利润10.86亿,根据2021年偿付能力报告,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合计155.87亿,净利润11.33亿。2021年第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为374%。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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