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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产品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 人保寿险被罚338万
险联社 · 2020-03-18导语人保寿险因存在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合计罚款338万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因存在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合计罚款338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21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23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3月18日公布了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一、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银保监会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
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由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3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200元,保险期间1年。其中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附加险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而且,人保寿险存在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的问题。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人保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
银保监会认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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