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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 保险公司被处罚

险联社 · 2026-01-13

导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人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否则会违反监管规定并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

日前,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及其下辖的书院门营销服务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长安南路营销服务部、钟楼营业部,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党继宁、樊叶、王艳、王涵潇、李江峰、杨清波、王晓明,在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方面存在履职不力的情况。

鉴于此,陕西金融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书院门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长安南路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钟楼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党继宁、樊叶、王艳、王涵潇、李江峰、杨清波、王晓明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2020年11月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37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主要涉及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档案管理缺失以及培训执行不力等问题,这些缺陷直接违反监管规定并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

‌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内容常缺少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必要模块,导致代理人专业能力不足。‌

‌培训档案管理缺失‌:保险公司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违反了培训记录保存要求。‌

‌培训执行不力‌:部分机构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导致代理人缺乏合规意识。‌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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