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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惠民保” 不得搞“内卷式”竞争
险联社 · 2025-08-01导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规范“惠民保”,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性、排他性销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1日向各金融监管局、保险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商业医疗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城市商业医疗险突出普惠定位,坚守商业属性,遵循保险规律,规范精准定价,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性、排他性销售。
城市商业医疗险即“惠民保”,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商业运作、与基本医保衔接的商业保险,具有投保门槛低、保费低、保额高等特点。
通知明确城市商业医疗险应突出普惠定位。保险业要优化城市商业医疗险产品供给,及时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责任范围,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要努力扩大城市商业医疗险的惠及面,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可及可信、可保可赔、可感可知。
通知提出城市商业医疗险应当坚守商业属性,遵循保险规律,坚持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人民群众自愿投保。各公司要按照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开展业务,坚持保费收取与保障程度相适配、扩面提质与商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各地保险业协会要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加强健康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塑造可信赖、能托付、有温度的保险业良好形象。
通知还要求城市商业医疗险规范精准定价。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合理拟定城市商业医疗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内容。要根据充分可靠的疾病发生率、赔付率、费用率等历史数据,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并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详细列示。要遵循风险对价原则,实现差异化定价,原则上应当基于不同群体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责任分级或费率分组,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公平性和适配性。对于首次纳入保险合同的责任,应当基于历史经验数据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方提供的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定价。各公司应当按要求将城市商业医疗险产品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定制”字样,在相关条款或费率中列明适用地区。要定期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损益核算和精算回溯,根据保单年度实际赔付情况与保障方案预计赔付的偏差,合理调整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推动定价更精准、项目可持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应当向社会公众全面准确解读产品的功能与作用。要会同销售渠道落实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防止夸大保险责任、隐瞒免责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要做实核保和理赔工作,完整记录客户信息、疾病种类、治疗方式、药械清单、价格费用等数据并开展分析研究。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维护市场秩序,共建良好生态。各保险总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域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的统筹管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业务,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水平,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性、排他性销售。不得违背商业保险经营原则,预先设定赔付率或设置基金池,不得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条件进行当年调整。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业务的,应当自愿联合,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保险等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提升投保和理赔的便利度。
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近万亿元,2025年上半年保费收入6223亿元,近10年年均增速约20%,累计支付赔款2.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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