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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安人寿代理人套取客户保险金 犯诈骗罪判9个月

险联社 · 2025-06-18

导语原平安人寿业务员康某琴以保险即将到期可以返钱为由,骗取自己曾经客户的保险金,将部分资金用于为他人购买理财产品或日常消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平安人寿业务员康某琴以保险即将到期可以返钱为由,通过手机APP操作,由客户张某配合刷脸、电子签名办理了保单部分支取人民币3万元,再以变更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理财等为由向张某索要了其办理保险所用的银行卡、密码以及其子乌某身份信息。提取保险金后,康某琴用张某及其子乌某的名义购买1.5万元理财产品,其余1.5万元用于为他人购买理财产品或日常消费。

法院一审认定康某琴为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则认为,康某琴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康某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套取客户3万保险金

康某琴曾是平安人寿赤峰中心支公司林西支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2014年1月,康某琴为张某办理了一份年存款6000元、保险期限10年的保险业务,险种为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3年6月,康某琴与朋友李某一同驾车从林西县来到张某家中,向张某表示其保险即将到期可以返钱,自己能帮忙操作返钱流程。随后,康某琴引导张某通过平安保险APP完成刷脸认证及电子签名,办理了保单部分支取人民币3万元,再以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要保险绑定的银行卡为由向张某索要了其名下的银行卡和取款密码。

据张某称 ,在索要银行卡时,康某琴询问张某是否开通银行卡短信提示,张某告知没有开通。操作完成后,康某琴告知张某这份保险尚未添加受益人,张某随即提出将其子女设为受益人,并向康某琴提供了自己儿子和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变更受益人专用”。

2023年7月间,张某发现自己保险金被支取3万元,于是前往平安保险公司询问,才得知康某琴早在2018年就已经离职了,那3万元确实已打入她的银行卡。

发现被康某琴误导办理支取后,张某急忙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发现3万元保险金已不翼而飞。

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康某琴要求返还银行卡及保险金,康某琴以有事暂时无法前往张某家中推脱,并告知为张某办理了理财产品,张某明确表示不需要理财产品并要求返还钱款。

在张某明确表示“不需要理财、立即返钱”后,康某琴仍以“理财无法取出”为由拖延。最终无奈之下,张某选择了报警。

两审终以诈骗罪判9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康某琴表示,自己拿着保险金绑定的银行卡取款后找到刘某为张某办理四份王牌理财,其中使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王牌理财两份(每份7500元),使用张某的儿子乌某身份信息办理王牌理财一份(每份7500元),使用张某的女儿身份信息办理王牌理财一份(每份7500元),合计3万元均用于办理王牌理财。

刘某证实,康某琴向其转账的23500元中,22500元被用于以张某、张某儿子乌某及案外人王某名义购买三份王牌理财(每份7500元),剩下1000元用于偿还康某琴欠刘某的车贷。另外,康某琴取现剩余的6500元则被她个人消费挥霍。

刘某称,理财产品购买完成后会设置账户和密码,该账户和密码由谁掌握,理财钱款即为谁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康某琴始终对上述理财账户和密码处于实际掌握控制状态,未向张某告知账户和密码,实际控制占有张某的钱款。康某琴在张某明确要求返还被其占有的钱财时,能归还却拒不归还,仍未告知张某理财账户和密码,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康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发现的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判决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康某琴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康某琴称,保险部分支取操作系张某本人同意,不存在欺诈、胁迫或秘密窃取情形。和康某琴共同前往张某家中的李某称,张某在交付银行卡和密码时,知晓购买理财一事。

二审法院梳理证据链后认为,张某明知给付康某琴的银行卡上即将到账3万元,仍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于康某琴,结合李某证言,能够证明其产生了处分自身财物的意思表示。

康某琴将张某的3万元现金支取后,用张某及其儿子乌某的名义购买15000元“王牌理财”产品,其余15000元为他人购买理财产品或日常消费,虚构为张某购买另外两份理财产品的事实,可以认定其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张某15000元的目的。

法院认为,康某琴虚构为张某变更保险受益人及办理保险理财为由,非法占有张某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康某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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